“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等話題成為熱搜,有網友質疑“說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民營企業主可以不同嗎?”“這不是發展經濟,這是在縱容罪惡。”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追究涉案企業的刑事責任等措施,并不意味著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被免除。在法律規定上,涉案企業在免除刑事責任后要進行合規整改,這也并不是僅僅針對民營企業,而是所有企業都適用這一司法政策。
海南省政府發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措施
“能不捕的不捕”相關表述引討論
據海南省政府網站消息,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開展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行動,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案件。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其中,“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表述受到特別關注,有網友質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么要對民營企業家“特殊照顧”?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3月29日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出臺政策來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出發點是好的,民營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可能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如治理結構不合理、管理經營不善等,面臨很多風險,有可能涉嫌違法和犯罪。民營企業家的個人實際情況很可能就決定了企業的生死。上述措施實際上是在保護民營企業的發展,也關系到企業員工的生計問題。
但解志勇也表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不判實刑”的這種措施,最好由當地法院或檢察院發布,更符合我國的現有的法律法規與法律原則。
有地方曾出臺類似政策
專家:“少捕慎訴慎押”原則的具體體現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后發現,事實上,海南省并非首個出臺類似政策的省份。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去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中也提到,“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對作出社會貢獻、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條件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經評估符合標準的,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提出輕緩量刑建議或從寬處罰、處分的檢察意見;慎重適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全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從寬、從簡、從速辦理涉企案件,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圖據IC photo
2021年9月,國新辦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強調,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嫌經營類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表明“少捕慎訴慎押”從司法理念上升為黨和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解志勇表示,因此說“少捕慎訴慎押”并不僅僅是針對民營企業家,而是針對所有中國公民而言的,是我國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政策的體現。
“能不捕的就不捕”之后呢?
專家:涉案企業需進行合規整改并接受第三方監督
推進“少捕慎訴慎押”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司法政策,但是為什么還要強調對于涉案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就不捕”呢?這是不是“法外開恩”呢?
解志勇對紅星新聞記者強調,在法律規定上,涉案企業在免除刑事責任后要進行合規整改。而且并不是僅僅針對民營企業,是所有企業都適用這一司法政策。
解志勇表示,不追究涉案企業的刑事責任,并不代表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被免除。“這其實涉及到一個‘行刑銜接’的問題,即從刑事程序轉到行政程序上來,民營企業雖被免去了刑事責任,但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制裁。”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過程中,解志勇認為如果涉案民營企業能夠按照法律規范認真執行合規整改,且合規整改后的企業通過第三方的監督機構的評估,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行政處罰。
據《人民日報》此前報道,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是指檢察機關對于辦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等的同時,針對企業涉嫌具體犯罪,結合辦案實際,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介紹,早在2020年,最高檢就已經決定在上海、江蘇、山東、廣東的6家基層檢察院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到了2021年3月,最高檢擴大試點范圍,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0個省市開展為期一年的第二期試點工作。此次試點范圍涵蓋了62個市級院和387個基層院。去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全國工商聯專門召開會議,深入總結兩年來檢察機關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情況,并對全面推開改革試點工作作出具體部署。
此外據《檢察日報》報道,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表示,在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累計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5150件,其中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案件3577件,對整改合規的1498家企業、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張曉津認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起到了以法治穩企業穩預期,保就業保民生的積極作用。例如,湖北一民營企業在經營中涉嫌犯罪,檢察機關辦案中促其合規整改,6個月后,經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嚴格評估、確認合格,依法決定不起訴。整改后企業生產經營步入正軌,新增投資上億元,帶動就業上百人。
解志勇表示,上述案例并非個例,在最高檢開展試點工作之后,各地已有很多涉案企業進行合規整改的案例。
“企業是經濟發展的命脈,對涉案企業進行合規整改,是法治的進步。以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更多強調自然人的違法犯罪問題,但現在我們發現,企業尤其大型的企業,它涉及千家萬戶,也涉及到國家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解志勇認為,合規整改可以幫助企業規避風險,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如果未來企業成為跨國企業,其合規建設也需要符合其他國家的要求,重視企業的合規建設,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出國門。
在合規整改的法律依據方面,解志勇表示,目前的主要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企業合規的指導意見以及企業所在的行業法規。
“由于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還處在‘試點’階段,在具體的量刑標準上,各地還沒有統一的標準,檢察機關會根據各省的指導意見和裁量標準來綜合考慮,例如企業納稅的問題、就業的問題、新產業增長點的問題等。”解志勇認為,未來可以加快構建行政法上的企業合規治理制度體系,從而更好地保障我國企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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